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欧某甲(绰号“**”),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吸毒,2019年12月17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2019年12月1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月21日晚11时许,本市**镇男子刘某某和朋友在本市 “**”酒吧喝酒时,与被告人欧某甲发生冲突,刘某某打了欧两耳光,为此被告人欧某甲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随即被告人欧某甲电话邀集了朋友彭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和欧某乙、赵某某(均在逃),并要周某某、赵某某准备了菜刀用于斗殴。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某甲得知刘某某在 “**”夜宵店内吃夜宵后,遂与彭某某、周某某、欧某乙、赵某某来到夜宵店门口,四人分持砍刀、菜刀冲进店内,对刘某某及其朋友孙某甲、孙某乙等人进行砍杀,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均被砍伤。其中,被告人欧某甲持刀将刘某某砍伤,彭某某、赵某某持刀将孙某甲砍伤。在打斗过程中,刘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已行政处罚)持木椅将彭某某头部砸伤。打斗受伤的赵某某前往**医院包扎治疗时,被陪同刘某某到该院包扎治伤的周某某(已行政处罚)、孙某乙发现,又遭到两人持“砍杀”砍伤。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被砍致轻伤一级,孙某甲被砍致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欧某甲等先后赔偿了刘某某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了刘某某的谅解。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欧某甲因吸毒被抓获并行政拘留,后经讯问,其如实供认了上述纠集他人打架伤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指认现场照片、病历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办案说明、收条、刑事谅解书、要求赔偿明细表、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②证人周某某、张某某、欧某甲、王某某、余某某、巫某某、魏某某、熊某某、赵某某、苏某某、尹某某、易某某证言;③被害人刘某某、孙某甲、孙某乙陈述;④鉴定意见;⑤辨认笔录;⑥被告人欧某甲及同案人周某某、彭某某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逞强斗狠,伙同同案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欧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被告人欧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一年半至二年半幅度内处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欧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良正
2020年4月16日
附:一、被告人欧某甲现押于本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三册和收条、刑事谅解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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