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28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5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霞浦县**街道**号,户籍在霞浦县**街道**村**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21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20年3月6日6时许,被告人欧某某酒后到霞浦县**街道**道与**路交叉路口处,无故踢踹被害人占某某、连某某停放此处的闽BX**小型轿车、闽AW**号小型轿车,致二部车辆的右后视镜等处损坏。之后,被告人欧某某到“**餐吧”门口用脚踢踹大门、用桌子砸大门,致该餐吧大门及桌子损坏。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占某某、连某某车辆被损坏价值人民币7069元。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欧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赔偿被害人占某某人民币6189元、被害人连某某人民币880元,取得占某某、连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被告人欧某某户籍证明、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机动车行驶证、民事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占某某、连某某、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监控视频;7.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二、开设赌场
2019年10月18日,刘某某、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霞浦县第**学后山“**亭”等场所开设赌场,组织林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聚众赌博,被告人欧某某受指使在赌场负责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陈某某、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酒后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069元,情节恶劣;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欧某某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欧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志华
检察官助理:郭媛媛
2020年9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案卷四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光盘二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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