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住湖南省桂阳县**栋**单元**室。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会用于刷单洗钱,以盈利为目的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并出租银行卡“四件套”(银行卡、U盾、手机卡、身份证复印件)。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欧某某将本人的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19110********)“四件套”出租给周某某,该卡从2020年4月29日至9月21日的进账流水为856.085759万元;2020年4月被告人欧某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8194********,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欧某某通过挂失将该卡号变更为62284808194********)“四件套”出租给周某某,两张农业银行卡从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8月30日的进账流水合计1059.526886万元。上述三张银行卡进账流水总计为1915.61264万元。被告人欧某某违法所得共计2300元。
被告人欧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因被用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活动收取和转移资金,于2020年8月10日被公安机关止付、冻结。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9月22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公安部电诈平台资料、紧急支付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统计说明、银行卡异号挂失补卡申请书及查询信息、上游犯罪刑事立案材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证明、健康检查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胡某某、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陈佳乐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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