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64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小区**区**栋**楼**单元储藏间(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徐某甲(已判决)在本市高新区**镇**小区**区*甲栋、*乙栋、**老年活动中心等周边露天场所,提供赌博场所和扑克牌供他人以玩“牛魔王”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十元至二十元不等,共计抽头牟利约3000余元。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6月11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及同案犯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欧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小萌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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