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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开设赌场案)_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欧姐”),女,1979年****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2226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宿舍**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欧某某通过在“熊猫麻将”APP上建立亲友圈组织他人以打“成都麻将”的方式进行网上赌博,约定每分代表赌注1元、2元、3元、5元、20元不等,并利用“闲聊”APP建立好友群作为赌资结算平台。以每局收取3元、5元、20元不等“房费”的形式进行抽头,共计抽头渔利122593元。

2020年5月8日,被告人欧某某在其住所被办案民警抓获。

2020年6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已退赃122593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欧某某协助办案民警抓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嫌疑人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手机照片;

2.到案经过、立功材料、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蒋某某、刘某甲、翁某某、龙某某、邓某甲、刘某乙、支某某、邓某乙、毛某某、杨某某、邓某丙、刘某丙、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甲、周某甲、周某乙、袁某某、柳某某、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扣押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赌资结算平台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共计抽头渔利122593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有退赃行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和平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奉节县**街道**宿舍**单元**,联系电话1871655****;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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