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现住郴州市苏仙区**镇**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8月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朋友蒋某某借款现金人民币50000元。后经蒋某某多次催讨,欧某某于2015年9月偿还5000元现金给蒋某某,尚欠45000元一直未偿还。为此,蒋某某向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仙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5月10日,苏仙区法院就蒋某某与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限欧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蒋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判决生效后,蒋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苏仙区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年8月30日,苏仙区法院向欧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欧某某未向苏仙区法院报告财产。2018年7月18日,苏仙区法院对欧某某决定并执行拘留15日,欧某某于2018年7月23日承诺尽快偿还蒋某某20000元,余款在一星期内偿还。但欧某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经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间,欧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号为62366829800********账户中先后存入资金共计35417.59元,但欧某某将资金均用于公司经营和个人开支,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导致苏仙区法院的生效判决未能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等;2.证人证言:证人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萍丽
检察官助理:邱玥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_欧某某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证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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