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031983********,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小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22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被告人欧某某在芒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小组“水井”旁的村路上发生争执,后双方相互殴打起来。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被告人欧某某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检察官助理:李佳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视听资料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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