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欧**,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家住富乐镇**村委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罗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许,欧**与其妻子李**到罗平县富乐镇**村委会***村去找被告人欧**索要欠款,致使被告人欧**与其妻子李**发生争吵,同时被告人欧**动手殴打李**,欧**见状制止被告人欧**,被告人欧**挣脱后跑回家拿出菜刀砍伤欧**的头部、手臂等部位。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欧**此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申请书、户口证明、前科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欧**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李**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的供述与辩解;5、侦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6、鉴定意见: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欧**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被告人欧**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欧**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幅度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锐
检察官助理:吴浩锋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欧**羁押于罗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