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Z146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3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甲等人在连州市**镇**村委会**巷水沟边,与被害人欧某乙因污水管排水问题发生口角,而后发展成互殴。在互殴过程中,欧某乙将欧某甲打至流鼻血,欧某甲等人将欧某乙打伤(经鉴定,欧某乙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甲拘役五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斯迪
检察官助理:罗哲妍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住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581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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