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6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社区**小区**栋**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10月9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某驾驶摩托车在经过南丹县大厂镇“某”药店附近时,差点碰撞被告人欧某某,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互殴。期间王某某被欧某某压在地上打了几拳面部致伤。王某某口罩掉下后二人发现相识。后欧某某赔偿王某某500元,王某某出具谅解书。经南丹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的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士锋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社区**小区**栋**号。联系电话1347180****,保证人姜某某13977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