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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6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住址湖南省嘉禾县**镇**路**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嘉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嘉禾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嘉禾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3日9时许,嘉禾县**医院职工胡某丙(系被告人欧某某的妻子)因买菜报账一事与医生胡某乙发生争执,遂叫来被告人欧某某与胡某乙理论。欧某某与胡某乙理论时又发生争吵,且引发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欧某某用拳头打伤胡某乙的鼻子。经鉴定,胡某乙的伤情系双侧鼻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欧某某到嘉禾县珠泉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历资料等书证;2.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4.证人胡某甲等五人的证言;5.被害人胡某乙的陈述;6.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婷娴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0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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