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86********,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无固定住所。2007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07年9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22日将该案件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礼河路与铜陵北路交口的迈科物流园内,因停车问题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互殴,后被告人欧某某用拳头朝被害人李某某的鼻子打了一拳,造成被害人李某某的鼻骨骨折,2020年9月11日,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被害人李某某伤情进行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2、2020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来到合肥市瑶海区定远北路附近汪塘北村2栋4单元楼道附近用手推方式盗窃被害人徐某某一辆白色绿佳电动车,变卖给他人。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453元。
3、2020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来到合肥市瑶海区定远北路附近汪塘北村2栋4单元楼道内用手推方式盗窃被害人朱某某一辆橘黄色绿源电动车,变卖给他人。后经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19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材料、购车收据、照片、病例材料。
2. 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 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5. 鉴定意见:被害人李某某伤情鉴定、电动车价格鉴定。
6. 辨认现场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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