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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故意杀人案)_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刑诉〔2018〕15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419580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会第**小组。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8年6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7月31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2018年9月26日依法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7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因嫖资问题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芦**村**巷**号出租屋发生争执。期间,欧某某从身上抽出皮带,套在周某某的脖子上,用力勒住,致周某某当场死亡。后欧某某取走周某某苹果iphone7(32G)移动电话一台及人民币三、四元,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系条带状物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涉案苹果iphone7(32G)移动电话一台,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莫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5.物证;6.书证;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丽

助理检察员:董进

    2018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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