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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欧阳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天门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欧阳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车牌号陕A****6)行驶至本市横林镇菜场路段时,被临时停靠在路中的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R****0)挡住去路,欧阳某某鸣笛提醒,该车车主被害人徐某某与欧阳某某发生口角,后徐某某及其父朱某某与欧阳某某双方相互打斗。经群众劝散后徐某某驾车离开,欧阳某某心中不忿,驾车加速追赶撞击徐某某驾驶的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R****0),致使该车尾部受损。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鄂R****0)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18元。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欧阳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72.7mg/100ml。

被告人欧阳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向天门市公安局横林派出所投案。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7672元,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欧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少波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天门市**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8620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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