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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通检刑刑诉〔2019〕10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98********,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17年10月21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3日被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1月16日凌晨03时许,吴某甲(另案处理)获悉其亲戚李某某(另案处理)被龙某乙等人殴打住院后,搭载着萧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牌为桂******的日产牌黑色三厢轿车,来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镇***宾馆门口与吴某乙等人汇合,准备寻找龙某乙等人伺机报复。吴某乙(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得到消息后,到通道侗族自治县**镇**楼**宿舍拿出钢管,放在吴某乙驾驶的车牌为桂******的雪弗兰牌红色三厢轿车上,赶到***宾馆门口汇合。吴某甲与吴某乙等人汇合后,由吴某甲与吴某乙二人商讨决定其二人分别驾车带人分头寻找龙某乙的长安牌红色三厢轿车。随后,吴某乙则驾车搭载着龙某甲(另案处理)、杨某某(另案处理)、田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欧某某,携带钢管往城东方向寻找龙某乙的长安牌红色三厢轿车。吴某乙驾车从**镇城北寻找,在通道侗族自治县**派出所门前找到龙某乙的车。吴某乙停车后,先对龙某乙进行辱骂,接着使用钢管对龙某乙车驾驶位窗户进行打砸,并指挥车内的龙某甲、杨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欧某某下车。在此过程中,吴某甲也驾车来到**派出所门前,吴某甲下达砸车命令,在场的吴某乙、陈某某、龙某甲、杨某某、田某某、刘某某和被告人欧某某等人随之持钢管上前打砸龙某乙的车。龙某乙见情况不妙,便倒车准备离开。吴某甲立即驾车挡住龙某乙倒车路线。龙某乙被迫停车。而后,吴某乙、陈某某、龙某甲、杨某某、田袓钰、刘某某和被告人欧某某等人继续对龙某乙的车进行打砸。在打砸过程中,吴某甲等人发现有派出所民警出现,便迅速逃离现场。

经通道侗族自治县物价认证中心鉴定,龙某乙驾驶的长安牌红色三厢轿车被损部件的市场零售价格为6072元。

2017年10月21日,被告人欧某某在通道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办理身份证时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车辆信息、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情况说明、视频截图、价格认证书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陈某某、龙某甲、刘某某、陆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龙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60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洪文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8944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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