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67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6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广州市人,经商,住广州市**区**街**号**房,无前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欧某甲于2012年左右在某甲镇某甲村海滩涂养殖海螺时,被林某甲组织某甲村委会群众哄抢走螺,为此欧某甲怀恨在心,总想伺机报复林某甲和某甲村委会群众。2017年8月,陆某某与陈某甲马仔林某甲等人合伙投资700万元在雷州市某甲镇某甲村委会附近海滩涂养殖海螺。2018年10月份,雷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关于取缔未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在海域养殖的通知》后,犯罪嫌疑人欧某甲获悉后,多次叫人过来查看林某甲、陆某某等人投资在某甲村海滩涂的螺场,准备在海螺丰收的季节,组织其村群众及带领手下马仔前往哄抢陆某某等人养殖的海螺。林某甲、陆某某等人获知欧某甲要来哄抢海螺的信息后,便叫林某甲通过关系找人与欧某甲等人求情,于是林某甲找到在雷州市城区名声比较大的“******会”的会长林某乙,请林某乙出面与欧某甲进行谈判。这样林某乙通过好兄弟林某丙找到欧某甲并约出来面谈,并称自己也投资100万元给林某甲养殖海螺,要求给面子。但欧某甲提出最少给200至300万元才同意不组织群众去哄抢林某甲等人养殖的海螺。后经过林某丙多次劝说下,欧某甲同意只要林某甲付给他20万元,就不再组织群众去哄抢林某甲等人养殖的海螺。这样,林某乙就将欧某甲的意见转给林某甲,林某甲表示同意但提出先付10万元,等全面收螺后再付余下的10万元。于是林某乙通过林某丙把林某甲的意见告知给欧某甲,殴景生表示同意后。时至2018年11月3日,林某甲就让公司出纳曾某甲拿出10万现金,然后由他亲手交给林某乙。林某乙拿到钱后,就与林某丙驾车赶到位于某乙镇某乙村欧某甲养殖池附近的一土地庙处,约欧某甲出来坐在其小车上亲手把林某甲所给的10万元交给欧某甲。约过三个月左右,欧某甲多次通过林某丙、林某乙催促林某甲,称如果林某甲再不付清剩余的10万元,就控制不住他那边的股东,那些股东就会组织人员到林某甲养殖海螺场进行抢螺。这样林某乙就把欧某甲的恐吓、威胁转告给林某甲,林某甲获知后过几天就把10万元现金拿给林某乙,后林某乙扣除下欧某甲欠其的5万元,剩下的5万元由林某丙转交给欧某甲。处理完毕后,陆某某等人按事先约定付给林某乙2万元辛苦费。
二、2006年12月1日,被告人欧某甲向雷州市某丙镇某丙村委会承包了某甲村委会村前的海滩石教线、石教仔线、牛落线使用权,承包期限至2017年1月30日。2007年3月12日,欧某甲等38人就向有关部门申办了使用该海滩中的1470亩的海滩涂使用权证,使用期限为5年,至2012年3月12日到期。欧某甲等38人办理了海滩涂使用权证后就在该海滩上进行养螺,而他们养螺的面积超出办理海滩涂使用证规定的范围。于2012年3月12日到期后,欧某甲在未依法申请办理海滩涂使用权证下,私自霸占该块海滩涂继续投放螺苗养殖。2014年,欧某甲与张某某(江苏省**县**镇**村人)向某甲镇某甲村委会下辖的五条自然村承包了某甲村委会村前牛落线一片浅水海滩涂养殖蚊蛤螺,并签订了《海滩涂养殖协议书》,承包期为二年,每年补助村民不去採海生活损失补偿费65万元,即二年的补偿金为130万元,分二次交款,第一次交70万元,第二次交60万元,并约定每次交款时间,逾期未交款就视为自动放弃处理。但欧某甲等人只缴交了第一年补偿费后不再缴交第二年的补偿费,并仍然继续霸占该块海滩涂养螺,并安排看守人员欧某乙、欧某丙、欧某丁、李某某、欧某戊、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郑某丁等人及临时雇请一些工人(身份尚未查明)到螺场进行巡逻看守,指使看守人员对进入该块海滩涂採海的群众进行劝阻、驱赶,如果採海群众不听就交由欧某甲来处理,最终导致看守人员将採海群众殴打致伤。
2012年5月21日17时许,被害人林某丁、龚某甲、林某戊与颜某某、郑某一、符某甲、符某乙、程某某、柯某某来等人到欧某甲等人合资养螺的某甲村委会前的海滩涂挖螺时被欧某甲雇请的员工李某某等十多人发现后,李某某等人就立即持钢管、竹棒等凶器对林某丁等挖螺妇女进行追赶、殴打,打伤林某丁、龚某甲、林某戊、颜某某、郑某一、柯某某来等人。经广东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丁的伤情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被告人欧某甲的身份信息材料、病历资料、借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合同书》、说明材料等书证;2.证人林某乙、林某一、曾某甲、曾某乙、林某二、林某三、曾某丙、徐某某、张某乙、沈某某、颜某某、郑某一、符某甲、符某乙、程某某、柯某某、欧某戊、陈某乙、曾某丁、曾某戊、谭某某、欧某一、郑某乙、郑某二、郑某甲、郑某丙、孙某某、陈某丙、曾某己、吴某甲、欧某乙、欧某丁、郑某乙、郑某丁、欧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陆某某、丁某某、曾某一、吴某乙、陈某丁、曾某二、林某丁、龚某乙、林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甲及同案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6.录音光盘等视听资料;7.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指使他人随意殴打、追逐、拦截、恐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俊荣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拾贰册,电子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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