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欧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店工作,负责手机销售。2019年6月27日,一名客人将一台烧毁的**P30手机遗弃**店。欧某某推测该手机可能是人为烧毁,遂产生以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敲诈**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索赔的贪念。
被告人欧某某致电**客服专线,伪称该手机由自己购买,跌落在地后爆炸,要求**公司赔偿一台全新的P30 Pro手机,否则将曝光爆炸手机的图片与视频。同年7月2日,欧某某通过个人微博散布购买P30手机仅使用10天便爆炸的不实言论,并刻意使用微博的“@功能”提示“佛山同城”、“佛山本地资讯”等有社会影响力账号关注,导致该信息迅速成为舆论热点,被多人转发、评论。为维护商誉,消除社会负面影响,**公司迫于无奈,依照欧某某的要求,以“礼品”形式向欧某某交付全新**P30 Pro手机一台(经鉴定价值5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农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鹏
检察官助理:江俊杰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涉案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