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欧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92********,汉族,大专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住长沙市天心区**栋**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利民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认罪认罚。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0月19日至2020年11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女,25岁)相约在长沙市天心区**路**酒店一客房内发生性关系,约定5000元包夜,被告人欧某某便通过手机支付宝支付5200元给马某某(含200元路费),两人便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人欧某某趁马某某洗澡之机用其手机偷拍了马某某裸照和身份证照。次日早上,马某某准备离开酒店时,被告人欧某某以公开裸照为由对马某某威胁,逼迫被害人马某某退回嫖资,否则邮寄裸照让其身败名裂。随后,被告人欧某某从被害人马某某手机中转走人民币5500元(含开房费300元),删除裸照后,被害人马某某离开酒店。
事后,被告人欧某某不断以有备份裸照为要挟,要求与被害人马某某见面欲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马某某不堪其扰,于2020年7月6日13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欧某某被警察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到案经过、身份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案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欧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10月21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2张;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共2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