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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清远市清新区**镇**。因涉嫌污染环境罪,2018年5月22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6月,被告人欧某某承包了清远市清新区***家禽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方工程。工程完工后,***公司结算了部分工程款给欧某某,但还拖欠欧某某三百多万元工程款,欧某某追讨未果。因此,欧某某借机取得对***公司场地的控制权。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欧某某先后同意谢某某、苏某某、刘某甲三人在***公司堆放瓷泥、晒鸡毛、倾倒铜泥和酸渣。其中,经欧某某同意,刘某甲等人在***公司倾倒危险废物的犯罪事实是:

2018年3月至5月期间,刘某甲和胡某某商议合伙经营工业废物,二人分工合作,由刘某甲负责联系货源,胡某某负责运输。刘某甲通过吴某甲、杜某某的介绍、联系,经鹤山市**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厂长吴某乙同意,将该公司酸渣交给刘某甲处理。刘某甲又通过黄某某联系,经被告人欧某某同意,将清远市清新区***家禽屠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倾倒酸渣的场所。身为***公司保安蔡某某积极配合黄某某、刘某甲将酸渣倾倒在***公司。在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甲和胡某某从**公司装运8车每车约20吨酸渣(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共约160吨倾倒在***公司。

2018年5月8日,刘某甲通过杜某某、麦某某的介绍、联系,经东莞市**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刘某乙总经理同意后,由胡某某从**公司装1车酸渣(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约22吨运回清远市,经黄某某排和蔡某某配合将酸渣倾倒在***公司。

2018年4月,刘某甲通过杜某某、严某某的介绍、联系,由胡某某驾车从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等地共装1车酸渣(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17吨运回清远市,经黄某某和蔡某某配合将酸渣倾倒在***公司。

2018年4月至5月期间,刘某甲从外地将13车每车约10吨共130吨铜泥(经检测属于危险废物)陆续运回清远市,经黄某某安排和蔡某某配合将铜泥倾倒在***公司。

根据广东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清新区**镇***家禽屠宰有限公司内固体废物非法倾倒事件环境损害评估报告》,上述在***公司内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损害数额总计4987658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5.同案犯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100吨以上,后果特别严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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