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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武检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决定,于2019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经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4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2日移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地在韶关市武江区为由,于2019年7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7月7中旬至2018年7月底,同案人欧某乙(已判决)与被告人欧某甲、黄某某(在逃)等人合伙先后在韶关市武江区**路**村黄某某家中及韶关市武江区**路欧某乙经营的**酒楼二楼包房内开设赌场,利用扑克牌以玩“大风车”的形式,招引赌客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参赌赌客每人每局至少下注人民币100元,抽头渔利数额视桌上赌资数额而定,一般每局抽头渔利100-200元。2018年7月底,黄某某、被告人欧某甲与欧某乙散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设立场所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霞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现羁押在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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