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楼检公一刑诉〔2019〕55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湖南省岳阳县荣家湾镇岳武村大同**组。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退回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欧某甲进入停靠在路边的私家车,盗窃车内财物,共计16622元。被告人欧某甲趁寄卖行老板不备,抢夺手机价值2159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盗窃罪
1、2018年4月22日晚,被告人欧某甲在岳阳县**镇“大家书屋”书店附近的路面上,看见被害人漆某某的雷克萨斯轿车右后车窗未关,欧某甲从车窗爬进车内,在车内盗窃现金13800元、两粒木质菩提珠、银行卡、票据及两张外币,其中一张面额50的美元。盗窃后欧某甲将13800元钱用于网络赌博与生活开支。窃取的外币、银行卡及票据放置在岳阳市**厂附近的E美人网吧前台储物柜内,在被抓获时已扣押并返还。
2、2019年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欧某甲在本市区美食街龙庭宾馆门口,看见梁某某福特越野车副驾驶车窗未关,欧某甲从车窗爬进车内,将汽车后座的一个黑色背包盗走,背包内有小米笔记本一台(经鉴定,价值2822元)、U盘、身份证、银行卡、护照、纸质资料等财物。欧某甲将笔记本电脑以1600元的价格销赃至岳阳楼区站前西路丰泰寄卖行,背包及包内U盘、身份证、银行卡、护照等物品放置在E美入网吧前台储物柜内,在被抓获时已扣押并返还。
3、2019年6月25日2时许,被告人欧某甲再次在本市区美食街湖景花园小区门口,爬进路边一辆白色本田CRV汽车内实施盗窃时被路人发现并报警,民警将正在实施盗窃的欧某甲抓获。
二、抢夺罪
2017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甲来到本市区站前路“戴记寄卖行”,以要赎回之前寄卖在店内的OPPOR9S手机为由,让被害人戴某甲将手机拿出来看一下,戴某甲便将手机拿出来给欧某甲看,欧某甲接过手机后,随即逃离。经鉴定,被抢夺手机价值21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提取盗窃赃物黑色双肩包照片、指证盗窃现场照片、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岳阳市丰泰寄卖行票据、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文件物品清单、发还文件物品清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宁某某、欧某某、欧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漆某某、戴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盗窃罪的第三笔中,因意志地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故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瑛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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