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欧某甲,曾用名欧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11966********,傈僳族,初中文化,农民,原泸水县**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泸水市**镇**村委会**村**号,现住泸水市**镇**村委会**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水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5月,被告人欧某甲在担任原泸水县**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伙同村干部主任何某某(另案处理)、副主任捌某某(另案处理)、武装干事密某甲(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377410.01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欧某甲分得5000.00元,捌某某分得10000.00元,密某甲分得10000.00元,剩余资金四人用于吃喝、娱乐等私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征用集体土地补偿明细表、**村委会农户青苗补偿花名册、领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捌某某、密某甲、密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伙同其他村干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377410.01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连程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欧某甲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泸水市**镇**村委会**号,联系电话:13988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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