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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滥伐林木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51号

被告人欧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74********,汉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普洱市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欧**因建造房屋需要,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即分别于2019年10月份、2020年3月份,擅自到其向王**、欧某乙、杨**、李**购买的林地内砍伐林木81株,折合活立木蓄积47.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调查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甲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7.4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甲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公安电话通知即自动到案,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田田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2561****;

2.移送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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