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望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村**街**号,务农。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号**栋**单元**号,2018年3月4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望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经望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望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4月23日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3日再次被望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望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望都县**村盗窃黄某某放在自家胡同内的黑色本田“歌诗图”轿车(牌照号冀F*****)一辆。经望都县物价局进行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134000元。
2018年3月3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将盗窃的黑色本田“歌诗图”轿车(车牌号冀FR834U)直接开到被告人李某某的修车摊上,然后电话告知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车辆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帮助将车上的定位装置拆除。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车辆被公安机关追查后,故意将车上拆除的定位装置扔掉、将车辆转移隐藏、并将自己修车摊上的监控录像机拆除,以逃避公安机关追查。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拆卸被盗车辆定位,并隐匿定位装置和被盗车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望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光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望都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8231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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