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301974********,汉族,高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罗定市**居委**桥**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5月26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9月5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犯制造毒品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罗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欧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上旬的某一天早上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自己一人去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路**号**宿舍楼,利用钥匙打开被害人黄某某的住宅大门,并进入该住宅内翻找财物实施盗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某从厨房拿出一张菜刀撬开黄某某睡房的衣柜,从中窃得现金人民币约1300元,期间欧某某的手部不慎被碎落的衣柜玻璃划伤。同年9月14日,欧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镇快**农庄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网上禁毒系统吸毒人员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欧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搜查、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侦查阶段开始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裕志
检察官助理:徐柳娴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被羁押于新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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