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二刑诉〔2021〕Z6号
被告人欧志富,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彝良县人,住云南省彝良县龙海镇**村**组**号。2015年9月7日被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6年8月20日被刑满释放。本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同年5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志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欧志富在河南省襄城县**乡,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姜某甲经营的平价超市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10000元左右;进入姜某乙经营的福多多超市内,欲实施盗窃,被事主发现后逃离现场。
2、2020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欧志富在濉溪县**镇**街,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薛某某经营的站台超市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6000元左右;进入徐开才经营的刘某超市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3500元左右;进入赵某某经营的云飞百货超市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4000元左右;进入彭某某经营的爱婴嘉母婴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10元;进入吕某某经营的红黄蓝育婴店内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后离开。
3、2020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欧志富在安徽省利辛县**镇,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李某某经营的宝宝帝奶粉店内,盗得现金18200元;进入闫某某经营的锐克服饰店内,盗得现金4300元;进入李某某经营的联华万家超市内,盗得现金9000元及一条中华牌香烟(经鉴定价值385元)。
4、2020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欧志富在安徽省霍邱县**镇,采用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从某经营的鑫聚婴奶粉店内,盗得现金3600元余元;进入王某经营的威康大药房内,盗得现金2200余元;进入潘某某经营的蔡宝富百货超市内,被事主发现后逃离现场。在**镇**街道**段,将赵某某停在路边的白色福特蒙迪欧牌轿车的左前玻璃撬坏,盗得车内现金8500元左右。后经鉴定该车损失价值为240元。
5、2020年4月14日凌晨,被告人欧志富在濉溪县**镇**街,采用破坏门锁的方法,进入王某甲经营的聚美育婴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1500元左右;进入孙某某经营的新天地服饰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5000元左右。进入王某乙经营的多彩化妆品店内,从货架上盗得香水一瓶,从收银台盗得现金400元左右;进入吕某某经营的爱心亲子园育婴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600元左右;进入任某某经营的长寿大药房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2000元左右;进入汤某某经营的京东便利店内,从收银台盗得现金1500元余元。
6、2020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欧志富在安徽省界首市**镇,采用破坏门锁的方法;进入应某某经营的依美惠鞋服店内,盗得现金5000余元,黄金戒指一枚;进入赵某甲经营的太极大药房内,盗得现金1500元左右;橇别红遍天服饰店的门锁,欲进入该商铺内实施盗窃,撬开卷帘门后,因没撬开内门,随即离开。
7、2020年4月17日1时许,被告人欧志富在安徽省颍上县三十铺镇,采用破坏门锁的方法,进入吴某某经营的亲亲宝贝母婴店及妈咪全知道奶粉店内,各盗得现金500元左右;进入贺某某 经营的济世大药房内,盗得现金2000元左右;进入吴某某经营的***服饰店内,因店内有警报器,欧志富随即逃离现场;进入杜某某经营的鑫聚婴奶粉店内,盗得现金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欧志富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志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9073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志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闵飞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濉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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