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欧某某,绰号“么老”,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无业,住宜丰县**镇**路**号**号**单元**室。2001年6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宜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5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友谊路上高五中对面的一居民楼车库内,盗得被害人罗某甲一辆红色奥征牌电动车,价值2210元。
2.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锦江镇锦河二队楼下,盗得被害人罗某乙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2746元。
3.2020年5月7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东门居委会旁,盗得被害人罗某丙一辆白色欧派牌电动车,价值2660元。
4.2020年5月8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泉塘小区一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况某某一辆红色宝岛牌电动车,价值2295元。
5.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锦江镇锦江卫生院旁,盗得被害人黄某甲一辆粉红色腾羚牌电动车,价值2240元。
6.2020年5月1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九鼎国际后面的汉马服装厂门口旁,盗得被害人黄某乙一辆淡蓝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3040元。
7.2020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工农巷中段楼下,盗得被害人吴某某一辆粉红色金箭牌电动车,价值2100元。
8.2020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敖阳街道学园路泉塘小区一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叶某某一辆红色华承牌电动车,价值2430元。
9.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锦江镇观音阁楼居民委员会一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李某乙一辆紫色小刀牌电动车,价值3135元。
10.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锦江镇潘家篮球场旁的一居民楼下,盗得被害人卢某某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2565元。
11.2020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锦江镇锦南村丁家七巧板幼儿园楼下,盗得被害人曹某某一辆白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2565元。
12.2020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在上高县锦南村严家篮球场旁,盗得被害人万某某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30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甲、罗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102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春伟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上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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