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11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2004年10月18日因盗窃罪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2016年11月4日因盗窃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13时34分许,被告人欧某某途经福州市台江区雁塔四巷**公寓**座楼下时,发现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心艺牌电动车(心艺TDR9072,白色,2018年7月以3500元购买)未上锁且电动车旁无人,遂将该电动车盗走。当日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将盗窃来的电动车骑到福州市仓山区**村以300元的价格将该电动车贩卖给吴某某(另案处理,下同)。民警在吴某某位于仓山区**村的住处搜查到该电动车并发还给被害人。经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在2020年3月12日的市场价格是21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仓刑初字和211号、福州市第二看守所刑满释放释放证明书(榕公监字(2006)0012号)、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涉案现场监控录像、指认照片;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告人欧某某、证人吴某某的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20】85号);
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达212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该案。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施丽萍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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