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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19〕218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3********,汉族,文盲,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路**号。2018年12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3月2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本区亭林镇多次盗窃他人晾晒的内裤,共计窃得女士内裤66条,具体情况如下:

1、2017年某日,被告人欧某某至本区**镇**街**号**室门前,窃得被害人杨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女士内裤一条。

2、2018年上半年某日,被告人欧某某至本区**镇**路**弄**号门前,窃得被害人全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女士内裤一条。

3、2018年4月某日,被告人欧某某至本区**镇**路**弄**号门前,窃得被害人陈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女士内裤一条。

4、2018年8月某日、2018年12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先后两次至本区**镇**村**号楼前出租屋门前,窃得被害人薛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女士内裤共计二条。

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欧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全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证实2017年至2018年12月23日期间,上述人员晾晒的女士内裤分别被盗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欧某某暂住地内扣押女性内裤66条的事实。

3.公安民警制作的内裤照片,经被害人薛某某、杨某某、全某某、陈某某辨认,系上述被害人被盗的内裤。

4.上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欧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恋物症,但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受审能力。

5.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多次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欧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欧某某年龄等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沛华

2019年6月13日

附: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刑事认罪认罚案件听取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_。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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