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1〕55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性,1996年**月**2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96********,壮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广西南宁铁路公安局抓获,同月16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到乐平市接渡镇接渡街上建红手机店内,趁店主王某某不在,从手机展示台内偷走一部全新的黑色OPPO手机,被盗手机售价2299元。景德镇市昌南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欧某某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辨认能力完好、控制能力有所削弱;完全责任能力。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江某某、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监控录像;5、辨认笔录;6、户籍信息等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1年2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景德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