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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714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横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欧某某到被害人杨某位于*街道***工厂办公室玩电脑,因有人向欧某某追债,而欧某某无法偿还债务,于是,欧某某就将杨某办公室的电脑主机拆下将电脑主机拿去吴川市*街道**路**电脑店以1700元抵押给柯某某。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该被盗电脑主机值款31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认罚,具有法定可从轻处罚情节,赃物返还被害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媛霞

2019年12月17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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