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街**号之一**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7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路**休闲中心**房,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信用卡为借口,乘被害人不留意时,偷偷用自己携带的小型刷卡机盗刷了被害人刘某某一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内的人民币1996元,之后逃离现场。
同年10月17日19时许和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区**休闲会所**房和**路**商业城** KTV**房又以上述相同作案手段,盗刷被害人周某某信用卡内的人民币1996元以及被害人吴某某银行卡内的人民币998元。作案后,被告人欧某某将上述赃款提现挥霍用光。
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村将被告人欧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伟彬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六张;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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