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108号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凌晨,被告人欧某某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清远市清新区**镇**街***门口停车位的一辆黑色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63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物证;
3.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7.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和光盘2张。
3.随案移送的一辆摩托车、一台移动电话暂存于清远市公安局太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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