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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5日15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和李某甲(另案处理)、赵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刘某某(案发时未满16周岁)在平南县六陈镇新百村矛塘屯豪源庭码头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码头凉亭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3090元的三雅牌男装摩托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票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李某甲、赵某某、刘某某等3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摩托车价格认定结论;7.勘验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业凯

检察官助理李昆鹏

2020年5月15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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