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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到贺州八步区太白路**巷**号门口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深蓝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涉案车辆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275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其贺州市平桂区**号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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