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乡**村**组。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值班律师:邓某某,上海**(成都)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欧某某与李某某(已死亡)商议盗窃电瓶车牟利。次日凌晨,二人开始寻找作案目标,后在武侯区金花中学旁边的巷子内,李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停在此处的一辆粉色女式小电瓶车车锁撬开,欧某某骑行该电瓶车搭载李某某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凌晨3时40分许,二人行至武侯区凉港三路12号嘉辉行名车维修厂,由欧某某望风,李某某将被害人严某某停放在厂内价值人民币1033元的一辆哑深珠蓝色雅迪牌电动自行车车锁撬开,二人分别骑行电动自行车离开继续寻找作案目标。凌晨4时20分许,二人骑行至双流区常乐小区一巷子内,由欧某某望风,李某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倍特电瓶车盗走。欧某某将粉色电瓶车丢弃,骑行红色倍特电瓶车与李某某骑行雅迪电瓶车行驶至金花镇金航路美丽点鞋厂时被民警发现,民警遂对二人进行追捕。李某某驾驶蓝色雅迪牌电瓶车被民警驾车逼停后,无路可逃意图伤害民警,被民警开枪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欧某某驾驶红色倍特电瓶车逃离现场,后将该车在双流区一无名道路以350元的价格销赃,随后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村**组**号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住处查获赃款341元。事后,雅迪电瓶车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搜查、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坦白,认罚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梦
检察官助理:杨雪楠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和值班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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