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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200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8200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住新田县******组(原******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6月23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新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被告人欧某某伙同他人或单独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84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欧某某与何某某在新田县第二中学大门旁边,见一辆雅迪牌白色电动二轮摩托车留有车钥匙,遂将钥匙取走。至晚上8时许,欧某某用取走的车钥匙将车偷至新田县县二中对面的一条小巷里停放,供两人以后使用。经新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雅迪牌电动摩托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620元。

2、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欧某某在新田县**镇**塘村何某某母亲家玩耍中,得知何某某母亲周某某的一条“999”黄金项链放置在家中。15时许,欧某某趁何某某不注意,将黄金项链盗走,至新田县龙泉镇中国黄金珠宝店置换成一个黄金戒指。经新田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黄金项链的价值为人民币3220元。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在广东省被抓获到案,到案后第二日在新田县公安局派出所逃脱,次日在新田县**乡**村邝某某家被抓获。赃物雅迪电动车、黄金戒指被公安机关扣缴。雅迪电动车已退还给被害人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车辆购置发票、资格证、保证单等书证;2.被害人周某某、廖某某的陈述;3.证人何某某、谢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7.新田县“中国黄金” 珠宝店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华

检察官助理:黄桂萍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羁押在新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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