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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村**组,捕前住三亚市吉阳区**居委会旁出租屋**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辩护人阳立兵, 海南颖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伙同“宝某某”(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到三亚市天涯区**路**巷**号门前,欧某某将被害人钟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台铃电动车推出**巷路口,“宝某某”驾驶另外一辆电动车用脚在后面推欧某某驾驶的被盗电动车,二人将被盗电动车推到三亚市吉阳区**路**大厦前停放。经鉴定,电动车人民币4259元。

2019年10月9日0时许,被告人欧某某在**大厦前查看被盗电动车时被民警抓获。破案后,被盗电动车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蓝色台铃电动车一辆;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发票、微信截图、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吴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结伙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259元,数额较大,其共同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丽娜

    书 记 员:姚莉娜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  书证二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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