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Z861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货车驾驶员,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小组**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至5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渝A7**货车从事运输业务期间,与张某某、伍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共谋盗窃后,多次驾驶装载钢材的A7**货车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3A-1、3A-2号张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由张某某、伍某某等人安排工人用行车、卷扬机、液压钳、液压机等设备和工具,采取抽取或者剪取的方式,盗窃少量钢材并将余下钢材重新打包后,由欧某某驾车到收货方指定的地点交付。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共计65.125吨螺纹钢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3A-1、3A-2号张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张某某、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人民币现金若干。
2.2020年3月17日 ,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共计约54吨螺纹钢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3A-1、3A-2号张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张某某、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人民币现金若干。
3.2020年4月13日 ,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共计33.49吨螺纹钢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3A-1、3A-2号张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张某某、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人民币现金若干。
4.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共计27.19吨盘螺钢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3A-1、3A-2号张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张某某、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人民币现金若干。
5.2020年5月20日,被告人欧某某驾驶装载被害单位重庆**有限公司共计28.97吨螺纹钢的渝A7**货车,到江北区鱼嘴镇美捷工业园3A-1、3A-2号张某某等人租赁的厂房内,与张某某、伍某某等人盗窃少量钢材,从伍某某处分得人民币现金若干。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欧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欧某某退出部分违法所得(暂扣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提货清单、出库单、仓储服务合同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伍某某、唐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欧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谭 华
检察官助理 蒋明桎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栋**;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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