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地为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住所地为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旅馆,2017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8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5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5日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撤销对其行政处罚,于同日对其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欧某某来到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花园,在踩点时发现被害人刘某某所在汽修厂杂屋里有铁,于是便决定实施盗窃。5月6日凌晨1时许,欧某某再次来到刘某某所在汽修厂杂屋外,发现该杂屋卷闸门未关好,且未上锁,于是他采取溜门的方式进入到杂屋内,将刘某某从高尔夫轿车上卸下来的发动机机油泵和空调压缩机各1个(均能正常使用)盗走。次日上午,欧某某将所盗物品销售到废品店,得款10元。当天刘某某便在该废品店将被盗物品找回。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183元。
被告人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欧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000元,欧某某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收条、谅解书;2.指认笔录;3.证人蕾某某、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欧某某曾应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欧某某近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自愿谅解欧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麻丽华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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