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3199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住湖南省凤凰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凤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被凤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行至凤凰县**镇“**烧烤”店斜对面巷子,趁被害人杨某某(女,35岁,肢体残疾人员)二楼卧室无人之机,进入被害人卧室,从衣柜内窃取被害人一个银灰色女式手提包,随后原路退出卧室。走到巷子口附近时欧某某取出包内的700元现金、5张银行卡、离婚证、残疾证等物品装进其裤子口袋内,将手提包丢弃在巷子口左侧角落处,然后往**镇“**”方向走去,行至“**”处,欧某某将窃得的银行卡、离婚证等证件类物品丢入吊井巷处的水塘内。当晚**镇派出所民警在盘问欧某某时,当场从其身上搜出700元现金。
被告人欧某某于2020年3月12日被凤凰县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至凤凰县公安局接受讯问。被盗的银灰色女式手提包、现金700元、银行卡、毕业证、离婚证等物品已起获,于2020年3月13日全部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逮捕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6.其他证据:视频研判、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获得赃款700元,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凤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丽
检察官助理:彭延君
(院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在羁押在凤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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