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Z36号
被告人欧阳广,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楼**横**号。2012年4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6年12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11月2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5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广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上旬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欧阳广窜至饶平县海山镇欧石后宫仔**横*号,盗窃被害人朱某甲住家内的现金人民币共1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2018年5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欧阳广在被害人朱某甲住家窃得财物后,继续窜至饶平县海山镇欧石**横**号,盗窃被害人欧某金住家内的现金2000元及一条双喜牌香烟。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的经典双喜(硬盒)香烟价格为120元。
3、2018年8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欧阳广窜至饶平县海山镇**路**号附近,盗走被害人黄某某住家内一保险柜,窃得保险柜内的现金4000元。
4、2018年12月2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欧阳广窜至饶平县新圩镇**巷**号,盗窃被害人王某音住家内的现金2000元。
5、2019年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欧阳广窜至饶平县大埕镇红花梓源园**横**号,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住家内的现金1100元以及4包双喜牌香烟。
经广东省潮州市烟草专卖局核价:被盗的4包双喜(硬经典)香烟价格为48元。
6、2019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欧某甲在被害人陈某某住家窃得财物后,又窜至饶平县大埕镇**村**园**横**号,在被害人陈某玉的住家盗窃财物时被发现,后被群众抓获。被害人陈某玉发现未有物品丢失,遂将被告人欧阳广放走。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欧阳广在汕头市澄海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螺丝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欧某丙、欧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甲、欧某金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欧阳广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广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广多次入户盗窃孤寡老人财物,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广着手实施第六宗盗窃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宗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广如实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欧阳广判处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朱琳森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欧阳广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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