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29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85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31985********,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州市,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花园****。被告人欧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欧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街道**新寓**幢**室,采用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某放在卧室内价值人民币315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以及人民币110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前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10元和华硕笔记本电脑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江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陈某某、被告人欧某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