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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纳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和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公民身份号码510503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社。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4年11月22日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3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0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6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30日被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纳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23日期间,被告人欧某某在泸州市纳溪区多次入户盗窃。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欧某某在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家中进行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3日上午,被告人欧某某来到被害人张某某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家,以破坏门锁的方式入室,盗取张某某家中墙上电线约40米,并被张某某当场抓获。

2.2020年9月,被告人欧某某来到被害人夏某某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家,以撬门的方式入室,盗走夏某某家中墙上电线。

3.2019年3月初,被告人欧某某来到被害人郭某某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家,以破坏门锁的方式入室,盗走郭某某家中墙上电线。

4.2019年3月初,被告人欧某某来到被害人代某某位于泸州市纳溪区**镇**村**组**号的家,盗走代某某家中墙上电线;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欧某某再次来到代某某家,盗走电线一圈。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  利

检察官助理:陈  双

2021年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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