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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98号

被告人欧佛水,男, 1963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身份证号码:441827196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楼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佛水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晚,被告人欧佛水与唐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粤A9H****货车到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大路村委会下化江村草地处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一头水牛。销赃后所得的赃款两人均分。经认定,被盗水牛价值人民币(下同)14000元。

   2、2020年3月22日晚,被告人欧佛水与唐某甲、房某某(另案处理)驾驶粤A9H****货车到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新寨村委会新寨村附近一草地,盗窃了被害人钟某某的四头水牛。销赃后所得赃款由三人均分。经认定,被盗四头水牛价值62050元。

   3、2020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欧佛水与唐某甲、房某某驾车到广东省阳山县杜步镇东山村委会靘埪村6号牛棚处,盗窃了被害人梁某甲的一头黄牛。销赃后所得的赃款三人均分。经认定,被盗黄牛价值8750元。

   4、2020年4月16日晚,被告人欧佛水与唐某甲、沈某某(另案处理)、唐某甲贵(另案处理)、房某某驾车到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中和村委会白屋村附近草地,盗窃被害人梁某乙生的三头水牛。然后由欧佛水、唐某甲驾车运送牛某某逃离。4月17日凌晨,当欧佛水、唐某甲驾车途经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海螺水泥厂附近路段时,被警察抓获,当场缴获粤A9H****蓝色货车一辆及被盗的三头水牛。破案后已将三头水牛发还给被害人梁某乙生。经认定,被盗三头水牛价值49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曾某某、马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钟某某、梁某乙、黄某某、梁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欧佛水的供述和辩解;

6.同案人唐某甲的供述;

7.鉴定意见;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佛水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东辉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欧佛水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及视听资料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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