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678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3199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乡**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8月2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欧某某伙同莫某某(另案处理)来到光明区凤凰街道甲子塘南四巷21号楼下,由欧某某望风、莫某某撬锁,共同盗走被害人易西平停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
2.2019年12月3日16时许,欧某某驾驶上述盗窃所得电动车载莫某某来到光明区马田街道新围新村三排18栋楼下,由欧某某望风,莫某某撬锁,共同盗走被害人文某某在该处一辆大江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55元。
3.2019年10月25日4时许,欧某某伙同韦某某(另案处理)在光明区公明街道迎宾路18号楼下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大牛牌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
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欧某某在东莞长安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欧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欧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光盘2张。
3.涉案款物未缴获。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