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欧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刑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欧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811981********,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资兴市**镇**村**组,现住资兴市**镇**厂内。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6日-27日间,被告人欧某某在资兴市兴宁镇贤能超市内,乘人不备,将被盗物品放入其随身手提包内,未付款径直离开。其先后行窃11次,盗得牙膏、棉花糖、猪肉等物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16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一包棉花糖。

2.2020年4月17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两支云南白药牌牙膏。

3.2020年4月18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5包小零食。

4.2020年4月19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两打雕牌肥皂。

5.2020年4月20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1斤左右猪肉。

6.2020年4月21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棉花糖、汤圆等物品。

7.2020年4月22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一袋地瓜丸。

8.2020年4月23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1斤左右猪肉。

9.2020年4月24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1斤左右排骨。

10.2020年4月26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1袋地瓜丸和一包榨菜。

11.2020年4月27日9时许,欧某某在该超市内盗得一盒文具和1斤左右排骨。

案发后,欧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在资兴市兴宁镇贤能超市内被资兴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说明、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何某甲证言;3.被害人何某乙陈述;4.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指认、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欧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三千元以下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跃生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欧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