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同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欧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欧某某来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街道****四期工地门口,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红色狮龙牌电动车。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狮龙牌SLDQT620S2C72伏、20安红色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181元。
2020年6月15日,被盗电动车已经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被告人欧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20年7月1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传唤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车辆销售统一票据、电动两轮车合格证、关于涉案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现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方式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某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双
检察官助理:肖倩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欧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6733****。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