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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盗窃罪)_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欧阳全德,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681101627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在湖南省宁远县中和镇山林塘村2组,现住宁远县文庙街道肖家村。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7月20日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5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阳全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欧阳全德进入宁远县舜陵镇昌田洞村5组被害人黄全友的家中,盗走黄全友现金人民币600元;

2、2019年10月18日凌晨,被告人欧阳全德撬门进入宁远县莲花水泥厂对面居民楼被害人刘兴才家中,盗走刘兴才现金人民币1080元;

3、2020年1月1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全德从天井翻墙进入宁远县东溪街道仪凤路75号被害人欧阳翠芳的家中,盗走欧阳翠芳家现金人民币200元和手机一台;

4、2020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全德撬门进入宁远县重华北路150号被害人罗忠成家,盗走罗忠成现金人民币7400余元和手机一台;

5、2020年4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欧阳全德来到宁远县文庙街道娥皇路被害人李国荣的“荣鑫商店”,用撬棍撬门进入后,盗走店内“芙蓉王”等香烟68条。经宁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香烟市场价值人民币12520元。被告人欧阳全德将盗来的香烟销往外地。

被告人欧阳全德于2020年4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欧阳全德指纹与被害人黄全友、欧阳翠芳、李国荣被盗案件中现场遗留的指纹一致。案发后,被告人欧阳全德家属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李国荣、刘兴才、罗忠成的损失,并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书;2、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欧阳全德盗窃现场的勘验笔录、辨认人唐大全的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证人王池翠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全友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欧阳全德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欧阳全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全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阳全德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欧阳全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欧阳全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军辉

检察官助理:肖慧慧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欧阳全德现羁押在宁远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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