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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欧某某窝藏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欧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窝藏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3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2016年11月23日欧某某因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9年12月5日因吸食毒品被都江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3日。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欧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代某某于2012年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列为网逃人员进行全国通缉,2019年12月4日前后,被告人欧某某在明知涉嫌犯罪的人员代某某为网逃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代某某的要求,为其逃匿提供手机一部,鞋一双,炒饭一盒,并将自己的微信号给代某某方便其和外界联系,意图帮助代某某逃匿,逃避打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淡金色OPPOR73型手机一个、银白色苹果五代手机一个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逃人员登记表、尿液毒品检测报告单、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代某某的证人代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查笔录1份、扣押笔录1份、辨认笔录3份、提取笔录1份。

两部涉案手机已被都江堰市公安局扣押。

被告人欧某某刑满释放后未满五年再犯此罪,系累犯。

被告人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某明知涉嫌犯罪的人员代某某为网逃人员的情况下,依然按照代某某的要求,为其潜逃提供手机一部,鞋一双,炒饭一盒,并将自己的微信号给代某某方便其和外界联系,意图帮助代某某逃匿,逃避打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世龙

检察员:李涛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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